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7月1日起禁止生產
發布日期:2020-05-18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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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態環境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四部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guan) 要求的公告》。《公告》中提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chan) 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公告》指出,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chan) (機動車合格證上傳(chuan) 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shu) 簽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ge) 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yun) 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nei) 蒙古、四川、陝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注冊(ce) 登記。
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ge) /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wei) 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chan) 、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ge) /千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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