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愛卡汽車獲悉,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發布《關(guan) 於(yu) 城市車輛、重型燃氣車輛實施第六階段排放標準的通告》,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汙染防治,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注冊(ce) 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城市車輛應符合國六a階段排放標準要求。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銷售和注冊(ce) 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重型燃氣車輛應符合國六b階段排放標準要求。
三、本通告所稱城市車輛是指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於(yu) 3500kg的M1類主要在城市運行的公交車、郵政車和環衛車。重型燃氣車輛是指裝用氣體(ti) 燃料點燃式發動機的M2、M3、N1、N2和N3類及總質量大於(yu) 3500kg的M1類車輛。
四、凡在本市銷售和辦理注冊(ce) 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城市車輛和重型燃氣車輛,必須符合以上標準規定,對未進行信息公開且不符合國六a階段排放標準的城市車輛、國六b階段排放標準的重型燃氣車輛,不予辦理注冊(ce) 登記(含外省市轉入)。辦理注冊(ce) 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時間,以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受理時間為(wei) 準。
五、凡在本通告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已購買(mai) 的(以購車發票日期為(wei) 準)和在原車輛注冊(ce) 地車輛管理所辦結轉出登記手續轉入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的轉移登記日期為(wei) 準)符合國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城市車輛和國六a階段排放標準的重型燃氣車輛,在本通告規定的標準實施日期之後仍可繼續辦理車輛注冊(ce) 登記手續。
六、各銷售企業(ye) 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guan) 內(nei) 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通告有關(guan) 規定的義(yi) 務,並在與(yu) 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shu) 麵提示。對於(yu) 在本通告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後銷售不符合國六a階段排放標準的城市車輛、國六b階段排放標準的重型燃氣車輛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