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啟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
發布日期:2020-06-09 09:06 來源:华体会体育hth首页

      6月8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e) 發展中心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稱為(wei) 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安全標準規範建設,促進產(chan) 業(ye) 安全健康發展,保障社會(hui) 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

  在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方麵,企業(ye) 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應建立並長期保持由研發、生產(chan) 、售後、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調查小組,由企業(ye) 主管新能源和產(chan) 品安全的領導擔任調查小組負責人。

  全文如下:

  為(wei) 進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水平,推動新能源汽車安全標準規範建設,促進產(chan) 業(ye) 安全健康發展,保障社會(hui) 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受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委托,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令 第50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令 第39號)等有關(guan) 規定,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動力電池供應商對生產(chan) 的新能源汽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具體(ti) 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車輛安全排查

  重點對已售車輛、庫存車輛的防水保護、高壓線束、車輛碰撞、車載動力電池、車載充電裝置、電池箱、機械部件和易損件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根據車輛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降低車輛起火風險。

  1.對於(yu) 出租車、網約車、物流車、公交車等高使用強度的運營類車輛,應按照行駛裏程和監測平台數據分析結果設定排查比例。行駛10萬(wan) 公裏以下的排查比例不低於(yu) 5%,行駛10-20萬(wan) 公裏的排查比例不低於(yu) 10%,行駛20萬(wan) 公裏以上的不低於(yu) 20%。

  2.對於(yu) 私家車,生產(chan) 企業(ye) 應明確告知用戶,車輛觸發何種條件時應回店檢修。觸發條件應包括:車輛正常行駛裏程或使用年限間隔,車輛發生碰撞、泡水等意外情況,車輛儀(yi) 表出現嚴(yan) 重故障報警信號(如電池、過壓、過溫、絕緣過低,充電插座過溫等)等。生產(chan) 企業(ye) 通過監測數據發現車輛達到上述觸發條件時,應及時通過電話、短信、車輛報警等方式提醒用戶回店檢查維護。生產(chan) 企業(ye) 應將上述觸發條件、通知方式及記錄、回店檢修項目等列入年度報告,存檔備查。

  3.對於(yu) 監測平台出現3級報警故障、動力電池故障較多、6個(ge) 月及以上未行駛或收到風險提示的車輛應進行100%排查。

  4.企業(ye) 應對各地區售後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yu) 專(zhuan) 用維修設備工具配備及絕緣防護、技術人員維修及防護能力等進行排查,對存在問題的,應積極整改。

  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應聯合動力電池供應商共同開展動力電池的檢查,檢查內(nei) 容應包括動力電池的常規性檢查和延伸性檢查(見附件1)。其中,外觀檢查和軟件診斷為(wei) 常規性檢查,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及更換零件為(wei) 延伸性檢查。常規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再進行延伸檢查。如通過外觀檢查,發現有電池箱碰撞、變形、過水等事故;通過軟件診斷,發現溫度、絕緣性能存在異常時,應進行氣密性檢查和開箱檢查。延伸檢查條件可由車企和電池企業(ye) 自行商定,但需要在排查方案中明確。

  (二)企業(ye) 監測平台自查

  1.企業(ye) 應當檢查安全監測係統功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否及時反饋車輛安全信息,通過平台實時監測關(guan) 鍵係統運行參數,及早發現安全隱患並啟動預警機製,對發現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guan) 鍵係統運行狀態異常、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jue) 問題。

  2.企業(ye) 應采取有效技術手段,優(you) 化與(yu) 各方交互機製、夯實數據基礎,為(wei) 安全隱患排查、事故調查等常態化安全監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同時,在平台有關(guan) 測試方法、流程、數據校驗機製等方麵加強技術交流與(yu) 溝通,積極強化各項功能,不斷提升監測平台應用水平。

  3.企業(ye) 監測平台應當落實7×24小時全天值班製度,設置故障處理聯係人。對出現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及時通知用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將處理結果在1日內(nei) 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台。對1日內(nei) 連續出現多次3級故障報警的車輛,應安排開展安全檢查,並將處理結果於(yu) 5日內(nei) 反饋地方和國家監管平台。

  4.企業(ye) 應當確保監測平台持續符合國家相關(guan) 標準要求,及時處理相關(guan) 預警信息。嚴(yan) 格按照應急處理機製和應急處理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跟蹤記錄新能源汽車的維護、維修情況,並對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xie) 年度報告。

  裝備中心將聯合有關(guan) 單位,組織開展監測平台效能評估檢查,掌握監測平台的實際運行情況,督促生產(chan) 企業(ye) 嚴(yan) 格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建設使用監測平台。

  二、排查情況上報

  請各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於(yu)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形成書(shu) 麵報告,如實向裝備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ti) 配合情況、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nei) 容,填寫(xie) 《新能源汽車安全排查統計表》(見附件2)。

  三、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

  企業(ye) 應承擔新能源汽車安全第一責任,應建立並長期保持由研發、生產(chan) 、售後、質量、監測等部門組成的安全分析和事故調查小組,由企業(ye) 主管新能源和產(chan) 品安全的領導擔任調查小組負責人。

  對發生火災事故的,企業(ye) 應及時上報地方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hui) 議牽頭部門和裝備中心,並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ti) 要求如下:

  (一)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24小時內(nei) (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nei) )將事故的基本信息上報。

  (二)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5日內(nei) 將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整車/電機/電池包的生產(chan) 日期、型號、編號等);現場記錄(視頻照片等);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車主、後台監控、物業(ye) 、其他目擊者等);救援滅火過程(及相關(guan) 記錄);車輛使用維護信息(維護、保養(yang) 、維修);企業(ye) 監測平台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ge) 月監測數據等。

  (三)生產(chan) 企業(ye) 應在15日內(nei) 按要求上傳(chuan) 事故全麵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二是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三是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後服務信息;四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guan) 技術介紹;五是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六是企業(ye) 平台數據分析;七是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

  裝備中心將持續關(guan) 注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等安全事故,並根據事故的嚴(yan) 重程度,聯合相關(guan) 單位成立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並將結果上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企業(ye) 應按規定上報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和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信息,對存在隱瞞不報、不按規定要求上報和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等行為(wei) 的,裝備中心將報請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