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修改新能源車企業和產品準入規定
發布日期:2020-08-21 09:08 來源:愛卡汽車

    早在今年7月24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關(guan) 於(yu) 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jue) 定》。日前,愛卡汽車獲悉,修訂後的《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規定》現已對外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第五條提到,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的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guan) 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跨產(chan) 品類別生產(chan) 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chan) 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所必需的生產(chan) 能力、產(chan) 品生產(chan) 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chan) 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ye) 集團,在企業(ye) 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ye) (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ye) 集團下屬企業(ye) 的準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管理規則。

  另外,《規定》第七條提到,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專(zhuan) 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chan) 品相關(guan) 標準。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新版《規定》相比此前修改了哪些內(nei) 容?主要有三個(ge) 方麵:

  一、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有關(guan) “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wei) 更好激發企業(ye) 活力,降低企業(ye) 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guan) “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guan) 內(nei) 容。

  二、將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停止生產(chan) 的時間由12個(ge) 月調整為(wei) 24個(ge) 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chan) 企業(ye) 及產(chan) 品準入管理辦法》(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chan) 企業(ye) 連續兩(liang) 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chan) 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guan) 於(yu) 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yu) 其保持一致。

  三、刪除有關(guan) 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lin) 時條款。過渡期臨(lin) 時條款主要適用於(yu) 《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和產(chan) 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guan) 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