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發布
發布日期:2020-04-05 15:04 來源:北京市財政局



為(wei) 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深入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標準體(ti) 係建設,深化北京市標準化工作改革,全麵提高標準化工作水平,充分發揮標準化在推進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製定了《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首都標準化戰略補助資金鼓勵各單位製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團體(ti) 標準。補助資金采取後補助支持方式,遵循嚴(yan) 格管理、科學評估、突出重點、擇優(you) 補助的使用原則。資金由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管理。




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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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標準化在助力高技術創新、促進高水平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等方麵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本市各單位積極實施首都標準化戰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北京市推動標準化工作相關要求,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首都標準化戰略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鼓勵各單位製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團體(ti) 標準,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發展標準化服務業(ye) 和推動標準國際化等標準化工作的補助。


第三條 補助資金遵循嚴(yan) 格管理、科學評估、突出重點、擇優(you) 補助的使用原則。補助資金采取後補助支持方式,後補助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專(zhuan) 家評審或考核評估後,給予資金補助的財政補助方式。


第四條 資金由市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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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製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下達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做好預算管理情況監督工作。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配合市財政局製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開展補助申請,審核確定具體(ti) 補助項目並根據最終確定的項目撥付經費,對項目實施全過程和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和績效評價(j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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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製修訂補助
第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標準製修訂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北京市重點產業發展規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利於(yu)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產(chan) 業(ye) 化;

(二)有利於(yu) 形成優(you) 勢產(chan) 業(ye) ,占領產(chan) 業(ye) 競爭(zheng) 製高點;

(三)有利於(yu) 完善現代市場體(ti) 係,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四)有利於(yu) 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五)有利於(yu) 促進國際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國際影響力。


第八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標準製修訂項目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yu) 《北京市重點發展的技術標準領域和重點標準方向》規範範圍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或地方標準;

(二)填補標準空白,標準水平達到同類國際或國內(nei) 標準的先進水平。獲得標準創新貢獻獎和製定外文版的標準將優(you) 先補助;

(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於(yu) 上一年度正式發布(以標準公告公布的標準發布時間為(wei) 準)。團體(ti) 標準於(yu) 上一年度正式實施,在全國團體(ti) 標準信息平台進行公開,並在產(chan) 業(ye) 政策製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購、公共管理等工作中應用。


第九條 標準製修訂補助範圍和額度如下:

(一)製定國際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100萬(wan) 元;

(二)製定國家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30萬(wan) 元;

(三)製定行業(ye) 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20萬(wan) 元;

(四)製定本市地方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20萬(wan) 元;

(五)製定團體(ti) 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20萬(wan) 元;

(六)修訂標準,補助金額不高於(yu) 製定各級標準補助上限的50%;

(七)每項標準的補助資金不超過該項標準製修訂、宣貫培訓、實施效果評價(jia) 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標準製修訂補助資金申請由標準編製排名前三位的起草單位之一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由申請單位與(yu) 其他起草單位自行協商確定。第一起草單位相同的係列標準按一個(ge) 標準給予補助。

同一單位年度標準製修訂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wan) 元(製定國際標準的不超過100萬(wan) 元)。


第十一條 標準製修訂補助的申請時間、具體(ti) 要求與(yu) 受理機構,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為(wei) 準。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技術機構組織標準化專(zhuan) 家對標準製修訂項目進行評審,擇優(you) 確定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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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補助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指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設立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設立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申報並組織,圍繞標準化工作開展的、具有一定規模、起示範帶動作用的活動。目的是推動運用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支撐作用,領跑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促進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高端裝備製造業(ye) 發展;

(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改善;

(三)促進服務業(ye) 發展;

(四)促進社會(hui) 管理與(yu) 公共服務規範化;

(五)促進都市型現代農(nong) 業(ye) 發展、農(nong) 村綜合改革和提高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

(六)促進企業(ye) 生產(chan) 、管理、服務水平提升,發揮企業(ye) 標準“領跑者”製度作用,增加產(chan) 品和服務有效供給,促進高質量發展;

(七)促進首都標準化戰略實施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編製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支持項目類別清單,並根據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建設等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補助額度如下:

(一)國家對標準化試點示範補助資金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國家對標準化試點示範補助資金沒有明確規定的,需要協調多個(ge) 部門聯合建設的區域性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補助金額不高於(yu) 40萬(wan) 元,其他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補助金額不高於(yu) 20萬(wan) 元;

(三)市級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可以比照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給予補助。每項補助金額不高於(yu) 15萬(wan) 元;

(四)每個(ge) 項目的補助資金不超過該項目開展試點示範工作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十七條 標準化試點示範活動需按照有關(guan) 試點示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通過後一次性撥付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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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服務機構補助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標準化服務機構是指各級各類標準化科研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標準化服務事務所,以及以提供標準化服務為核心業務的專業谘詢機構等。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視情況組織技術機構開展標準化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服務質量、服務開展情況等評估工作,優(you) 先考慮為(wei) 企業(ye) 標準“領跑者”提供評估方案、為(wei) 百城千業(ye) 萬(wan) 企對標達標專(zhuan) 項行動參加企業(ye) 提供對標技術方案等參與(yu) 國家和本市標準化重點工作的機構,按規定安排相應補助資金,每個(ge) 機構該類補助金額不高於(yu) 20萬(wa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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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標準國際化補助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支持參與國際標準組織和推動在京單位創製標準海外示範應用等工作。國際標準組織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以及其他專業類國際標準組織。在京單位創製標準海外示範應用是指在京單位創製標準由在京單位在“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其他國家開展標準應用示範。


第二十一條 參與(yu) 國際標準組織補助額度如下:

(一)對新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或技術委員會(hui) 秘書(shu) 處工作、分技術委員會(hui) 秘書(shu) 處工作、工作組秘書(shu) 處工作的企事業(ye) 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wan) 元、30萬(wan) 元和20萬(wan) 元;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項目不進行重複補助。

(三)同一單位承擔多個(ge) 國際標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秘書(shu) 處工作的,由單位自主選擇進行申請。同一單位年度參與(yu) 國際標準組織補助資金不超過50萬(wan) 元。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視情況組織技術機構開展首都單位創製標準海外示範應用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每個(ge) 單位推動中國標準海外示範應用補助金額不高於(yu) 50萬(wan) 元。


7
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經費支持: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補助資金的項目已經獲得本市市級財政資金支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四)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近兩(liang) 年內(nei) 因標準或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

(六)存在嚴(yan) 重違法失信行為(wei) 。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與(yu) 申請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工作要求、資金支持額度和資金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協議或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按照現行財務製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逾期未完成協議或合同規定內(nei) 容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要求申請單位限期歸還已經撥付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價(jia) 。申請單位應按要求提交評價(jia) 報告。未按要求提交報告的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取消以後年度該單位申請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申請單位應接受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wei) 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guan) 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其刑事責任。


8
附則

第三十條 北京市重點發展的技術標準領域和重點標準方向相關(guan) 規定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發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應結合本區經濟社會(hui) 發展重點和標準化需求,製定相應的標準化補助政策,共同推動首都標準化戰略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關(guan) 於(yu) 印發


信息來源:北京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