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0年4月10日,為(wei) 適應我國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協調配套、簡化高效的標準體(ti) 係,充分發揮行業(ye) 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國家標準委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為(wei) 此,《中國標準化》雜誌社采訪了國家標準委相關(guan) 負責人,以及時解讀行業(ye) 標準有關(guan) 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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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介紹一下《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出台的背景。
隨著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不斷健全和完善,標準作為(wei) 技術要素的重要載體(ti) 和表現形式,所發揮的作用越發顯著。為(wei) 加強和改進標準的市場化配置,需要進一步厘清政府與(yu) 市場在標準供給體(ti) 係中的關(guan) 係。自2015年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實施以來,標準化各項改革措施持續推進,新《標準化法》將改革方案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最大變化是行業(ye) 標準的性質由強製性行業(ye) 標準和推薦性行業(ye) 標準並存改革為(wei) 單一推薦性標準,原來的強製性行業(ye) 標準與(yu) 強製性國家標準以及強製性地方標準統一整合為(wei) 強製性國家標準,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業(ye) 標準向政府職責範圍內(nei) 的公益類標準過渡,行業(ye) 標準的數量按照改革的要求應加以控製和縮減。
在過去的行業(ye) 標準管理中,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於(yu) 行業(ye) 標準的管理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備案,但是部分行業(ye) 標準未能做到應備盡備。行業(ye) 標準存在交叉重複矛盾、未備案、擅自使用未經審批的行業(ye) 標準代號等突出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來解決(jue) ,在《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正式完成修訂之前,急需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明確行業(ye) 標準管理改革方向, 提出切實可行的舉(ju) 措,為(wei) 下一步行業(ye) 標準管理工作的法製化建設奠定基礎。
此外,近三十年來,國務院經曆了多輪機構改革,一些行業(ye) 標準的主管部門發生了職能調整,各主管部門也對其職責範圍內(nei) 的行業(ye) 標準進一步加強管理和規範管理提出了改進的需求。
正是基於(yu) 當前深入推進全麵深化改革的需要和行業(ye) 標準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們(men) 研究提出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並經過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hui) 議審議通過,由國家標準委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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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yu) 此前實施的《行業(ye) 標準管理辦法》相比,《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有哪些創新和突破?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行業(ye) 標準的公益屬性。緊密契合《標準化法》對行業(ye) 標準的定位,《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ge) 行業(ye) 範圍內(nei) 統一的技術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製定公益類標準,一般性的產(chan) 品和服務標準不再製定行業(ye) 標準。通過提升單項行業(ye) 標準的覆蓋麵,控製新增行業(ye) 標準數量和規模。
二是為(wei) 市場標準發展騰出空間。不符合政府公益類標準定位的行業(ye) 標準應該盡快退出,相應的技術領域由團體(ti) 標準等市場標準根據市場發展的需求去補足。某個(ge) 行業(ye) 領域內(nei) 的某些技術要求不再製定行業(ye) 標準,並不是這些技術要求不需要規範,而是不再由政府部門通過發布行業(ye) 標準的方法利用行政管理權力去規範,而是由市場主體(ti) 通過社會(hui) 團體(ti) 製定發布團體(ti) 標準去自願采用,通過競爭(zheng) ,實現協調統一。
三是提升行業(ye) 標準製定各環節的公正、公平、公開。通過規範行業(ye) 標準製修訂環節中的起草組組成、征求意見、信息平台建設等,提升行業(ye) 標準製定過程的廣泛參與(yu) 程度,強化標準製定信息公開和社會(hui) 監督。
四是提升行業(ye) 標準與(yu)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與(yu) 行業(ye) 標準、行業(ye) 標準與(yu) 團體(ti) 標準之間的協調性。探索行業(ye) 標準與(yu) 團體(ti) 標準協同推進工作機製,處理好特定領域內(nei) 政府標準和市場標準的關(guan) 係,形成技術支撐和技術引領相協調的標準供給機製。基礎通用的支撐性行業(ye) 標準應逐步向國家標準轉化,已有國家標準的不再製定行業(ye) 標準,競爭(zheng) 性技術的引領性行業(ye) 標準逐步轉交市場主體(ti) 自主製定,自願采用。
五是推進行業(ye) 標準的公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推動免費向社會(hui) 公開推薦性標準,具體(ti) 到行業(ye) 標準來說,各有關(guan) 部委積極落實國務院標準化改革舉(ju) 措,支持提出今年新發布的行業(ye) 標準依法公開,存量標準逐步推進公開。
六是規範行業(ye) 標準代號使用。行業(ye) 標準代號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賦予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製定行業(ye) 標準專(zhuan) 用的標識。目前為(wei) 止,總共有71個(ge) 行業(ye) 標準代號,涉及42個(ge) 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大家可以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查詢。使用未經批準的代號的“行業(ye) 標準”,都不屬於(yu) 合法有效的行業(ye) 標準,各行業(ye) 主管部門應及時廢止,不應對外以行業(ye) 標準的名義(yi) 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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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涉及到行業(ye) 標準從(cong) 製定範圍到複審修訂全鏈條工作,立足當前行業(ye) 標準發展狀況,該指導意見主要強調的內(nei) 容和要解決(jue) 的問題有哪些?
《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是以問題為(wei) 導向提出的意見。目前行業(ye) 標準管理麵臨(lin) 的主要問題包括:
一、行業(ye) 標準代號不合法。有不少所謂的行業(ye) 標準,實際上未經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某些部門和單位自行規定了標準代號。
二、超範圍製定行業(ye) 標準。某些行業(ye) 標準主管部門製定的行業(ye) 標準,超出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複的行業(ye) 標準範圍,跨展到了其他行業(ye) 標準的領域,不同行業(ye) 標準都對同樣的標準化對象提出要求,導致標準交叉重複矛盾,企業(ye) 無所適從(cong) 不知道該執行哪個(ge) 標準。
三、行業(ye) 標準製定過程不透明。某些行業(ye) 標準從(cong) 立項計劃、征求意見、審查等都在一個(ge) 相對封閉的範圍內(nei) 進行,利益相關(guan) 方沒有正規渠道參與(yu) 標準的製定過程。
四、行業(ye) 標準備案不及時。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行業(ye) 標準是國務院有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但仍有小部分的行業(ye) 標準該備案未備案或備案不及時。
五、行業(ye) 標準公開程度較低。目前在行業(ye) 標準備案係統中備案的行業(ye) 標準6.7萬(wan) 項,但對外公開標準文本的僅(jin) 有8500多項。作為(wei) 政府組織製定的標準,行業(ye) 標準應向社會(hui) 公開有效行業(ye) 標準並公布廢止的行業(ye) 標準。
六、行業(ye) 標準交叉重複矛盾。由於(yu) 超範圍製定、過程不透明、公開比例低等原因,導致行業(ye) 標準與(yu)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與(yu) 行業(ye) 標準之間存在很多重複交叉矛盾的情況,既增加了企業(ye) 和社會(hui) 成本,也影響了企業(ye)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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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men) 注意到,《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行業(ye) 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快完善統一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2020年起新發布的行業(ye) 標準文本依法全部公開,推進存量行業(ye) 標準文本向社會(hui) 公開。這是否意味著現有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將擴容涵蓋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甚至地方標準的全部內(nei) 容,最終成為(wei) 中國標準信息公開發布的大平台,這個(ge) 平台建設是否有時間表,其推進進度如何?
目前國家標準委的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是按照標準類別分別管理和維護,平台已經實現了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檢索結果的互通。隨著各類標準數據的逐步完善,我們(men) 正努力搭建一個(ge) 中國標準信息公開的大平台,為(wei) 社會(hui) 提供更加及時、更加全麵、更加便捷的標準信息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