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wei) 了加快汽車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的發展獎勵提出了更加明確的方案,根據《關(guan) 於(yu) 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幹措施的通知》(發改產(chan) 業(ye) 〔2020〕684號)、《關(guan) 於(yu) 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精神,為(wei)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 “2+6+N”產(chan) 業(ye) 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行動計劃和產(chan) 業(ye) 鏈鏈長製決(jue) 策部署,推進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健康平穩發展,特製定《2020年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獎勵方案》。
2020年新能源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獎勵方案
一、獎勵範圍
省內(nei) 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三電”關(guan) 鍵零部件(動力電池、電控、車用驅動電機)生產(chan) 企業(ye) 、汽車研發機構。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二、實施時間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三、獎勵內(nei) 容
(一)車輛銷售獎勵。按車輛享受國家補貼前售價(jia) 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銷售獎勵。乘用車、專(zhuan) 用車單車售價(jia) 在10萬(wan) 元(含)以下的每輛獎勵4000元,售價(jia) 10萬(wan) 以上的每輛獎勵5000元,單個(ge) 企業(ye) 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wan) 元;客車單車售價(jia) 40萬(wan) 元(含)以下的每輛獎勵6000元,40萬(wan) 元以上的每輛獎勵8000元,單個(ge) 企業(ye) 獎勵原則上不超過400萬(wan) 元。
(二)車型研發獎勵。對於(yu) 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銷量達到規定數量的,給予車型研發獎勵。乘用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500輛(含)以上的,獎勵80萬(wan) 元;專(zhuan) 用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200輛(含)以上的,獎勵40萬(wan) 元;客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50輛(含)以上的,獎勵40萬(wan) 元。
(三)協同配套獎勵。省內(nei) 新能源汽車關(guan) 鍵零部件係統生產(chan) 企業(ye) 與(yu) 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相互建立了協同配套合作關(guan) 係,且形成實際配套的,按照實際采購金額,給予協同配套獎勵。實際采購金額達到5000萬(wan) 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雙方各給予獎勵100萬(wan) 元;采購金額達到1億(yi) 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雙方各給予獎勵200萬(wan) 元。
(四)品牌營銷補助。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chan) 企業(ye) 擴大品牌宣傳(chuan) ,加快產(chan) 品推廣,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品牌促銷售,提升產(chan) 品銷量。按企業(ye) 在國內(nei) 主流媒體(ti) 上的品牌推廣費用的10%給予獎勵,單個(ge) 企業(ye) 獎勵200萬(wan) 元封頂。
(五)運行監控補助。新能源汽車需安裝車載監控裝置,保障車輛運行安全,對於(yu) 產(chan) 生的流量費用,給予一定的運行監控補助。對在獎勵實施期內(nei) 省內(nei) 新能源生產(chan) 企業(ye)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每輛給予補助200元。
(六)車聯網平台補助。推進智能新能源汽車車聯網係統平台開發,對於(yu) 企業(ye) 或相關(guan) 科研機構建設的車聯網平台,具備遠程升級診斷、機器學習(xi) 、實時狀態監測功能的,給予一定的補助。按2020年已完成投入的專(zhuan) 用設備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ge) 企業(ye) 或科研機構補助200萬(wan) 元封頂。
四、獎勵條件
(一)申報獎勵企業(ye) 的新能源汽車及關(guan) 鍵零部件產(chan) 品必須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及相關(guan) 安全標準,其中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須納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二)申報獎勵企業(ye) 或者機構近兩(liang) 年未發生因產(chan) 品質量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獎勵企業(ye) 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需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監控平台,按照有關(guan) 規定適時上傳(chuan) 運行數據,主動接受監控,出口車輛除外。
五、有關(guan) 要求
(一)獎勵資金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申報,經逐級審查合格後,由省財政廳下撥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數額有限,額度用完為(wei) 止。
(二)企業(ye) 注冊(ce) 所在地市級工信、財政部門承擔對企業(ye) 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負責對申請獎勵的企業(ye) 進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三)獎勵資金申請企業(ye) 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chan) 品一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單位,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單位的獎勵資格,並依法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
(四)獎勵資金必須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相關(guan) 規定,依法追究有關(guan) 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本獎勵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