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上海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部分內(nei) 容的通知,明確對補貼範圍和標準進行調整。“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個(ge) 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冊(ce) 登記的非營業(ye) 性小客車,並且在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ce) 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mai) 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ce) 使用性質為(wei) 非營運的,我市給予個(ge) 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各有關(guan) 單位:
《上海市提信心擴需求穩增長促發展行動方案》(滬府規﹝2023﹞1號)明確延續實施本市新能源汽車置換補貼至2023年6月30日。為(wei) 落實補貼政策安排,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對《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滬發改規範﹝2022﹞4號,以下統稱《實施細則》)部分內(nei) 容進行調整。有關(guan) 安排通知如下:
1.調整補貼範圍和標準。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個(ge) 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冊(ce) 登記的非營業(ye) 性小客車,並且在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ce) 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mai) 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ce) 使用性質為(wei) 非營運的,我市給予個(ge) 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2.調整“舊車”和“新車”認定條件。個(ge) 人用戶報廢名下的舊車,報廢日期應當介於(yu)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載明的交車時間為(wei) 準。個(ge) 人用戶轉讓名下的舊車,轉讓日期應當介於(yu)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wei) 準。個(ge) 人用戶購買(mai) 新車,定購日期應當介於(yu)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之間,定購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wei) 準。
3.調整新車注冊(ce) 截止日期。個(ge) 人用戶購買(mai) 新車,應當於(yu) 2023年7月31日前在我市完成車輛注冊(ce) 登記手續,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ce) 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ce) 日期為(wei) 準。
4.調整資金申請和異議複核申請截止日期。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wei) 2023年7月31日,異議複核申請截止日期為(wei) 2023年8月31日。
5.除上述明確調整事項外,《實施細則》其它安排仍按照滬發改規範﹝2022﹞4號文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