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e) 發展中心發布在近日發布《關(guan) 於(yu) 開展2023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表示為(wei) 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hui) 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chan) 安全,受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e) 一司委托,將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通知》要求,各汽車企業(ye) 需在8月3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填寫(xie) 《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統計表》,並形成書(shu) 麵報告,對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ti) 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nei) 容進行如實報送。
具體(ti) 來看,根據《通知》,車企需要對旗下新能源汽車進行幾個(ge) 方麵的安全排查。
首先被提到的是動力電池係統的安全排查。《通知》表示,企業(ye) 應排查不同類型動力電池係統(如三元材料、磷酸鐵鋰、錳酸鋰等)車輛裝載情況及整車動力電池使用情況,包含車輛續駛裏程、電池係統總能量等電池特性及信息一致性情況,對車輛和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核驗。
另外,企業(ye) 要對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進行排查,其中包括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guan) 鍵電子控製係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係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人機/車交互及功能誤用類情況,摸排關(guan) 鍵電子控製係統故障、失效等風險。以及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並統計相關(guan) 信息。
安全事故隱患也需重點排查,《通知》指出,企業(ye) 應深入排查曆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guan) 鍵零部件係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同一車型出現3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ye) 應統計相關(guan) 車型產(chan) 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製定相關(guan) 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新能源汽車的售後服務安全亦被提及。《通知》表示,企業(ye) 應排查產(chan) 品維護保養(yang) 、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麵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並重組企業(ye) 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產(chan) 品特點製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後服務質量。
同時,應排查售後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製係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產(chan) 品配套及售後服務情況,研究製定排查方案,保證產(chan) 品售後服務質量。另外,企業(ye) 應匯總整理售後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確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
為(wei) 保障新能源汽車的安全穩定發展,此前工信部已經推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此次發布的《通知》強調,汽車企業(ye) 必須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產(chan) 品接入本企業(ye) 監測平台和新能源汽車國家監管平台情況,做到“應接盡接”,及時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態。同時,要對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時上報至“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台”,主動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上報的具體(ti) 要求為(wei) :事故發生後,企業(ye) 應在24小時內(nei) (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nei) )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企業(ye) 應在5日內(nei) 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標、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ye) 監測平台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ge) 月監測數據等;企業(ye) 應在15日內(nei) 按要求上傳(chuan) 事故全麵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後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guan) 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ye) 平台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根據《通知》,如發現企業(ye) 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裝備工業(ye) 發展中心將報請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ye) 一司按照有關(guan) 規定暫停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銷售,並開展約談,同時將該企業(ye) 列入新能源汽車安全體(ti) 係檢查、一致性檢查、飛行檢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