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guan) 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台,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並加強相關(guan) 的召回監督工作,全文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生產(chan) 者(含在中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生產(chan) 汽車產(chan) 品並以其名義(yi) 頒發產(chan) 品合格證的企業(ye) ,以及從(cong) 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chan) 品到境內(nei) 銷售的企業(ye) )采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從(cong) 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已實施的OTA技術服務活動,生產(chan) 者應於(yu) 2020年12月31日前補充備案。
二、生產(chan) 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車產(chan) 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按照《條例》及《實施辦法》要求,製定召回計劃,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依法履行召回主體(ti) 責任。如OTA方式未能有效消除缺陷或造成新的缺陷,生產(chan) 者應當再次采取召回措施。
三、生產(chan) 者獲知其生產(chan) 、銷售或進口的車輛或OTA實施過程中的車輛,在中國市場上發生被入侵、遠程控製等安全事故時,應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並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
四、消費者、零部件生產(chan) 者、軟件與(yu) 係統或數據服務商等獲知生產(chan) 者采用OTA方式隱瞞車輛缺陷、規避召回責任的,可以直接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
五、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將組織相關(guan) 單位加強汽車OTA安全監管技術研究,探索建立OTA監管數據平台,組織開展OTA安全技術評估,並加強相關(guan) 的召回監督工作。如發現生產(chan) 者存在未按規定備案有關(guan) 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wei) 的,將嚴(yan) 格依法處理。